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企业职工在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医疗期。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那么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然而,如果鉴定为五至十级,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进一步指出,医疗期结束后,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则需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应的退休或退职待遇。若鉴定为五至十级,则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在2013年1月达到十年工龄后,即使现患乳腺癌,只要您仍处于医疗期内且未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那么厂方就不能解除您的劳动合同。
不过,实际操作中,医疗期的长短与病情的严重程度紧密相关。一般而言,医疗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在此期间,厂方有义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相应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工作安排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的病情确实严重到影响了工作能力,并且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评估,最终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那么您可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退休或退职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您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或劳动事务顾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总之,根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厂方在您处于医疗期内且未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情况下,无权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