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村民若欲建房,需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将对此申请进行集体讨论,并在公示期间无异议后,村委会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随后,需附上原有住房的拆除或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会统一管理的协议,并将材料上报至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建房家庭的常住人口数及原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若公示无异议,申请将报送至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踏勘。若符合建房条件,将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及新房建造时间等。若公示无异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并为符合建房条件的家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的审批手续。若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则需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批准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将共同进行放样验线,确认无误后,村民方可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