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旨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文明单位的管理水平,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条例明确规定了文明单位的定义、范围和标准。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经群众认可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后,由地方和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条例指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落实党的基本路线的有效途径,各级领导应将其纳入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创建范围包括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
文明单位标准分为四类: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标准和文明系统标准。文明单位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环境优美,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工作效率高,增产节约显著。
文明村镇标准要求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好,经济发展好,思想政治工作好,社会风气好,优质服务信誉好,村镇建设规划好,遵纪守法执行好,拥军优属,计划生育好。文明城市标准则强调领导班子改革富有成效,四职教育成效显著,城市建设规划合理,社会公德教育深入,环境优美,社会风气好转。
文明系统标准则要求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视两个文明建设,四职教育深入,全系统单位驻地环境优美,基层单位廉洁奉公,无重大责任事故,完成经济指标。
条例还规定了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流程及标准,强调逐级升格制,文明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申报,由各级和命名。文明单位建设要纳入目标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复查,不合格或有问题的单位将被通报批评或撤消称号。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包括分级管理、档案建立、奖励惩罚办法。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组织、人事部门将考核干部建设文明单位工作情况。
最后,条例明确了解释权和施行时间,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施行,以前的规定和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