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自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旨在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国防教育被视为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法律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强调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考核。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等任务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普及国防知识。
烈士陵园、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各级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确保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财产用于国防教育事业。
法律还规定了国防教育基地的条件和命名程序,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各级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国防教育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知识,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