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城乡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规定,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或住院就医,发生的属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可以直接进行报销结算。
广州城乡医保的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包含详细的规定,涵盖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和一类、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目前,广州市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共有27种。参保人患有这些病种之一的,需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后,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则有特定的类别和审核确认要求。除急诊留观外,其余病种都须审核确认,一般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参保人需选定1家作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审核确认有效期内不得变更,但因病情需要或居住地迁移等情形可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待遇标准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及其它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均不设起付标准,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确定。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一年计算1次;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90日计算1次。
此外,门诊诊查费待遇标准中,参保人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门诊接种狂犬疫苗待遇标准中,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则按50%标准支付,每人每孕次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