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能够享受一系列的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与流产的相关费用。产前检查费用根据怀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定额支付标准: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
生育医疗费用方面,参保人员在综合或专科三级医院生育,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600元;若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此外,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限额增加500元。
计划生育手术与流产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如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对于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的,限额为200元;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
女职工的生育产假标准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如果难产,可以额外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晚育的可以额外增加60天产假,每位生育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女职工的流产假期标准为: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时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