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指出,申请公租房需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与居住。此外,家庭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62元,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7万元,家庭总资产不超过28万元。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或者即使有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也必须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同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且未曾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优惠,如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住房津贴、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落实侨房专用房、征收安置新社区住房,以及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
另外,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最后,申请人还需符合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并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可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经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仍可申请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