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落实规定精神,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收交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出差人员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管理进行了明确。
出差期间,人员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仅在必要时由接待单位安排一次工作餐,其余餐费需自行解决。若需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提前告知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标准的按标准交费;无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费的20%,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费的40%交费。在宾馆、饭店等用餐,则按实际收费交费。
市内交通费也需按规定领取,接待单位若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按标准交费;无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费。对于用餐和交通的协助,出差人员需索取凭证,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需按规定收取费用,及时出具票据,并做好台账登记,所收费用可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各地各部门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确保接待安排符合规定。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管理规定。单位亦可参照此通知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