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住院其他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和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医疗费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标准的70%支付,我市参照《关于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说明》按每天30元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则按因公出差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时间为60天。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决定其伤残等级,从1至10级不等。
若工伤职工不幸去世,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工伤医疗费的报销,需先认定职工为工伤,且在工伤医疗终结期满后无需再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和流程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