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3-6号窗口是办理成都合资公司注销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否则合伙企业可能无法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需获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