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对驾驶校车制定了特殊的记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学生的安全。其中,一次记12分的情形包括: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校车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一次记6分的情形则包括: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以及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
对于一次记2分的情形,则包括:未按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维护;在校车运载学生时未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不按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在校车停靠站点以外的地方停靠;使用校车标牌、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但校车未载学生;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或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发动机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此外,对校车驾驶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执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其他机动车在遇到校车时应当按规定避让,对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行为,也将被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