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由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工业产品目录,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目录将定期评价、调整,确保其符合市场及社会需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的进出口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
条例强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省级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则负责相应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发证工作。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具备营业执照、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及工艺文件等条件,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淘汰或禁止的落后工艺。
企业提出申请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申请延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生产条件变化,需申请变更或重新审查。
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如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产品标注,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并保持相关条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企业,被委托方需取得相应生产许可。企业需按年度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2005年、2006年及2010年的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