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旨在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保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主城区城市建成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餐厨垃圾管理则依照专门规定。
生活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固体废物。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具体职责分配如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则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还应采取经济和技术措施,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则开展公益宣传。
行业协会应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对生活垃圾分类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分类: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需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标识和颜色,旧标识和颜色应逐步更换。
单位及个人应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举报违规行为。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不同场所确定。
责任人需履行制定管理措施、宣传指导、设置容器和贮存垃圾等职责。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商场等设立回收点,采用各种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贮存有害垃圾需采取防护措施,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将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生活垃圾应分类运输,由责任人自行运送或由回收企业上门收运。运输单位需密闭化运输,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分类处置单位需按要求接收并处置生活垃圾,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相应罚款。城市管理等部门公职人员若不履行职责,将依法处理。
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