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小学具体一天应上几节课,但规定了学生的学习时间。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小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六小时,中学生不超过八小时,大学生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负担。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设施,以及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学校应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为学生提供营养指导。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强度应适合学生。
学校应组织学生适当劳动,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学校应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健康咨询。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
学校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学校应做好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学校应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设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应享受卫生保健津贴,并通过各种形式接受进修。
学校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
学校应监督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监督员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配合。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等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条例规定的,可以制定变通的规定。
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