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在佛山市内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主要分为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和目录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包括参保人经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含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含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以上部分。
目录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参保人经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药品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一次性材料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9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透析医用材料中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临床用血项目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中医骨伤和中医肛肠除外)治疗时,当次住院已发生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佛山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对于转诊备案或长住(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按9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不含起付线),其中体内放置材料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50%纳入报销费用范围,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万元。
参保人在佛山市外自行前往医疗机构就医人员或转诊备案、长住(驻)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在非备案地/非转诊地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费用范围,但因急诊或抢救所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除外。
门特病种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参保人投保年度内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门慢病种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补偿包括参保人投保年度内进行门诊慢性病种治疗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核报后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
不予补偿费用的情形包括因自杀、自残、醉驾、酒驾、无证驾驶、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故意伤害,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支付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的;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就医路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气功费、保健按摩费、院外交通费、文娱活动费、体疗健身费、伙食费、食疗费、营养费、赔偿费、电话费、电冰箱费、电视费等;脸盆、口盅、餐具、拖鞋、卫生纸等费用;各种美容、整形、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镶牙、洁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费用;各种保健用品如按摩器、各种家用监测治疗仪(器),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腰围、护膝、药枕、药垫、磁垫、热水袋等费用;特诊费、特诊室服务费、特需医疗费、特种病区、外宾华侨、港、澳病区和各医院综合诊疗中心的特种医疗服务费、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中风预测、健康预测、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科研,临床验证(用药、检查、治疗)等费用;保险期间规定的投保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