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旨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的优待,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他们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应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贯彻国家就业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重要责任,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军队各级应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提供随军家属信息,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随军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家属,应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优先安置。国家鼓励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应给予政策支持。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安置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军地各级应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部署、检查和总结安置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也应按照此办法执行。此办法自2013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