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大连市的企业享受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帮助企业克服因疫情带来的财务压力,促进其扩大产能。具体来说,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言,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这些企业还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支持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企业。例如,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口罩、消毒机、消杀用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医疗应急物资,以及救灾物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蛋奶、种子、农药等生活物资。
申请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企业必须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并合法合规经营。其次,企业必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的情况,以便更好地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在名单管理方面,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确定后,名单将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企业名单的申报流程包括:各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科)室向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省粮食和储备局报送申请纳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名单。审核汇总确定后,由财金信用处汇总,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供给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为了确保企业名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各市发展改革委需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并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各市发展改革委需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省属企业应认真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按要求及时上报(原则上每周申报一次)。同时,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状况审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请省国资委转发有关省属企业。
联系人:曹勇 联系电话:024-86892425
邮 箱:cycj2019@163.com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