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涉及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消费支出等四个方面。其中,家庭成员指的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和重病人员,以及特殊困难人员,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在家庭收入方面,办法指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能获得保障。家庭财产方面,家庭财产包括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家庭财产状况若不符合规定,将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家庭消费支出方面,办法明确,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如果家庭消费支出出现修建自有住房、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等情形,将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