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18年国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提升政策,湖北省也相应调整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上调至103元,增加了23元。
此次调整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在1月1日前达到领取资格的人员,从1月1日起开始享受调整后的待遇;而1月1日后达到领取资格的人员,则从次月开始享受新的标准。同时,对于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者,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将发放至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也将按照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计算。
资金方面,此次调整所需的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具体而言,中央财政负担18元,而湖北省财政负担5元。对于扶贫开发县,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对于一般县,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省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各地需在2019年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时一并落实,次年进行结算;而县市负担的部分,需由县市自行落实。
各地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需加强领导,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和省级提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以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