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是从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开始,直到租约结束或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拥有住房为止。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依据所在城市的户籍人口数享受每月800至1500元不等的租金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每月可扣除1500元;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则为每月800元。若纳税人的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则视为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也有住房,不能享受此项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定义为纳税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若无任职单位则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若在同一城市工作,则只能由一方申请租金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需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来申报,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有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扣除的双重优惠。
为了证明所申报的住房租金扣除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纳税人需保留租赁合同、协议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