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指出,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罚款不超过二千元;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罚款范围为二千元至一万元。
拓展内容包括多项关于税务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企业登记情况。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强调,纳税人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告给税务机关。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需在账户中记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第十八条指出,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第二十条提到,纳税人需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时,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需遵守相同规定。
第二十六条指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时可申请延期,并需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