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电话号码为010-89703954。该中心提供各类不动产登记服务,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时,需准备以下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相关证明。具体申请人身份证明要求如下: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复印件,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其复印件。台湾地区自然人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复印件。华侨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复印件,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籍自然人需提供所在国护照及其复印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及其复印件。境内营利法人需提供身份登记证明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境内非营利法人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境内特别法人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境内非法人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登记证明及其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及其复印件。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及其复印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提供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还需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均需提交一份,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