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并没有取消卫生费,这一费用在各地被称为垃圾处理费,是一项正式的收费项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101号)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9月1日施行)中明确规定,垃圾处理需要收费。同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文,以及省发改委的文件也都强调了这一点。
各地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存在差异,有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由环卫部门或相关企业收取。根据规定,垃圾处理收费应逐步社会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
收费的制定依据包括运输工具、材料、维修、折旧、人工费用及合理盈利等因素,并需经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关于卫生费取消的说法,其来源是2012年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发布的赣财综(2012)5号文件《关于公布取消20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件中提到取消的是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服务性收费,也不是全面取消。
因此,民众缴纳垃圾处理费仍然是必要的。这一费用旨在支持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政策和执行细节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