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犯罪原因论在刑法学说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对不同学派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它们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2. 传统学派,如古典学派,以贝卡利亚、边沁等为代表,认为犯罪源于人性的自私、意志自由、趋乐避苦以及功利主义。他们主张犯罪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但这一观点缺乏对自由意志的深入分析,可能导致唯心主义的倾向。
3. 新派,如实证学派,更加关注犯罪的社会原因。例如,人类学派的龙勃罗梭提出犯罪是返祖现象,强调先天的因素;社会学派的菲利则认为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包括心理、自然和社会因素。
4. 新派认为犯罪受到因果法则的支配,而非自由意志。旧派与新派的对立不仅在于对犯罪原因的理解,还反映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差异。
5. 古典学派基于自然法和理性,研究方法依赖于直觉和理性思辨;而新派引入了实证方法,重视观察和验证。
6. 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意味着旧派与新派的观点需要统一起来。犯罪是一个多因多果的现象,不能孤立地看待。
7. 在犯罪原因的系统论中,犯罪原因被视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包括直接原因、原因之原因、内因和外因,以及一般、特定和个体犯罪原因。
8. 这种系统性使得旧派与新派的观点都能在系统中找到各自的位置。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分歧,但它们都为犯罪学说的整体理解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9. 犯罪原因系统又称犯罪原因结构,是指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由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有序动态体系。
10. 犯罪原因系统是一个动态结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犯罪人身上,其内容和结构各不相同,展现了其复杂性和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