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诊补偿规定如下:
- 在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比例为60%。
- 在卫生院就诊,报销比例为40%。
- 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30%。
- 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为20%。
住院补偿比例如下:
- 在全市市级、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5%、85%和95%。
大病补偿规定如下:
- 对于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念磨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种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且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新农合按定(限)额费用标准全额报销;非民政救助对象患者按定(限)费用标准的85%给予报销。
- 对于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8类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新农合按定(限)费用标准70%(三级医院)或75%(二级医院)给予报销。
具体报销流程和条件如下:
1. 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 定点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 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 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 医院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处方原件。
6. 定点药店提供的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打印清单原件。
此外,二次报销及再次报销规定为:
- “二次报销”针对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报销。
- “再次报销”针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参保人员需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且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