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倘若当事人遭受轻微伤害且伤害行为可以确定为另一方所致时,他们有权向加害方追索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侵权方对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以下赔偿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用于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同时,对于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若受害人因此次伤害而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则加害方还需承担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因此,当受害者因他人行为而受到轻微伤害时,他们完全有权利要求加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