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拟定完备的遗嘱须具以下必备条件:
第一,遗嘱制定者为具有完整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遗嘱内容应反映遗嘱制定者的真实意愿;
第三,遗嘱制定者对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拥有最高控制权;
第四,遗嘱内容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准则;
第五,遗嘱形式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方可获得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上法制裁(如手写、代笔、打字印记、录制声音或影像等多种方式);
上法定公告(公证遗嘱经公证处核准生效)。
同时,具备完整行为能力的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受到威逼或是被欺骗而订立的遗嘱,以及伪造和篡改的遗嘱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