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协议退出:
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了合作时限的伙伴关系中,任何时候都可选择退出团队。
2.提前通知退出:
若合同中未设定合作时限,则需在不影响公司运营的前提下,提前30天向其他成员发出退出通知。
3.自然退出:
以下情况均视为自然退出:
(1)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2)个人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
(3)合伙人所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伙人应具备特定资质却失去此资质;
(5)合伙人在公司中的所有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强制退出:
另一种强制退出的方式是除名。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对其进行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
(3)执行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发生合同约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