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若商品未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或安全构成任何威胁,并且其尚未被使用,消费者可立即向出售该产品的商家提出退货与换货的要求;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向制造厂商或售卖商要求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格十倍赔偿金的权利。
2. 若商品已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或安全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并导致了人身损害,消费者应依据受伤情况的严重性来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其中主要涵盖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方面;
若消费者因此不幸离世,其家属还将有权获得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