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原则以利被收人为本,确保双方权益得以保障。
禁止以养育的名买卖未成年人。
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收养:
(1)失去双亲的孤儿;
(2)生父生母不可寻觅的未成年人;
(3)生父生母有严重财务窘迫无法供养的子女。
收养人需满足如下要求:
1、鳏寡孤独。
此指未婚或已婚但无子嗣,或因生育障碍无法拥有子女等情况。
子女定义包含婚生、非婚生及领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评估标准不应只看经济实力,还应关注其品德、健康状况等因素。
如品行恶劣、患有精神疾病等均不宜抚养子女。
3、无医学上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此举旨在保障养子女身心健康,亦为收养人抚育子女的必要条件。
若养父母患有传染病,易将疾病传给子女,且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者,更无法尽到抚养责任。
4、年满三十岁。
法律设定此年龄限制,意在平衡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机。
三十岁以下者,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大,无需急于收养他人子女。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距需达四十岁以上。
此规定基于伦理道德考量及保护被收养人利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若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同住,另一方同意收养,将对家庭关系产生不良影响,背离收养制度初衷。
同时,法律对收养人仅能收养一名子女进行了数量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