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集中在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详细规定了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条例明确规定,他们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这些伤残津贴会根据伤残等级和个人工资比例计算,并且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这类伤残职工需要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的职工,条例规定他们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或60%,并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条例规定他们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若工伤复发,需治疗时,可享受与初次工伤相同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