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上,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指的是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情况。这种侵权行为与有偿乘车有所不同,后者可通过客运合同处理,不存在争议。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三个特点:搭车的机动车并非为搭车目的运营,而是出于车主的目的;搭车是无偿的;搭车需征得车主同意。
各国法律多规定减免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但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适当减轻驾驶员或车主的责任。比如,无偿乘坐他人车辆,搭乘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若能证明已征得车主同意,可按客运车辆事故处理标准酌情赔偿。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目的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车主的利益。一方面,乘车人有权要求适当赔偿,驾驶员也不能因此免责;另一方面,无偿搭车者不应要求车主承担客运合同一样的赔偿责任。这需要确立适当的赔偿规则。
理论上,处理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应获适当赔偿,性质为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决定,通常不低于一般受害人赔偿的二分之一。若搭车者支付部分费用,赔偿标准介于好意同乘补偿与客运合同损害赔偿之间。若事故由搭车者故意或重大、一般过失引起,应免除车主赔偿责任;若过失共同导致事故,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若支付费用的搭车者目的并非个人,应按客运合同规则处理,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