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退费概念及情形概述
诉讼退费是指当事人从人民法院获得已预缴诉讼费用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简而言之,即“多退少补”。在实际操作中,退费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1. 当案件审理完毕,根据最终裁判文书确定的费用,若预缴金额超出实际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需退还给当事人。
2. 若原告预缴诉讼费,而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该费用,被告补缴后,原告所缴费用应予退还。
3. 在二审案件中,若双方均上诉并缴纳了诉讼费,根据败诉方承担原则,胜诉方可以办理退费手续。
4. 若只有一方上诉并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相应费用后,上诉方所缴费用应予退还;若未在执行阶段处理,则待执行阶段再行处理。
5. 当事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可根据规定退还50%的诉讼费。
6. 若双方均上诉并预缴费用,审理后双方均需承担费用,则应退还双方差额部分。
7. 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按协议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方式,相应办理退费手续。
8.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退费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