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成立之初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国税和地税建立起联系,除非企业决定永久处于不经营、不发生任何业务的状态。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意味着必须承担纳税责任,这是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一种纳税人与税务征收者的关系。
国税和地税均属于国家的税务征收机构,它们各自负责不同的税种征收与管理。自2018年起,省级以下的国税和地税机构开始合并,这标志着我国税务系统向更加集中的方向发展。
国税系统的主要职责包括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及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
地方税务局则主要负责征收地方性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价格调节金,工会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