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违约方对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确保受害人得到全面而充分的保护。
2. 合理预见原则规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内。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违约赔偿不超过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
3. 减轻损害原则要求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若受害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害扩大,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既是对受害人义务的强调,也是对违约方赔偿责任的限制。
4. 损益相抵原则要求当受害人基于违约行为获得利益时,应将所获利益从遭受的损失中扣除,以确定实际赔偿金额。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确保违约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5. 责任相抵原则规定,如果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原则强调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双方的责任,以实现公平。
违约金是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受害方支付的金钱。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必须支付,而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害人可以请求增加;如果过高,可以请求减少。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本合同是指实际履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订立本约,而本合同则是为了确保权利和义务能够实现。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方可能面临解除合同、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预约合同中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包括: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预约合同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存在不同观点,但普遍认为应限制在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范围内。《民法典》580条原则性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实践留下足够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区分预约和本约的标准以意思表示为准,即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为标准。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标的不同、合同内容的不同以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