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若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