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装修时,必须确保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被遮挡,且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2. 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3.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以便于紧急情况下快速识别。
4. 在进行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装修时,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
5. 若装修活动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应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6.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以确保室内装饰的美观和安全。
7. 在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若涉及增加楼面荷载,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8.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确保防水效果。
9.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10.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11.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纯前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12.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