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拨打12333电话进行投诉,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服务热线,能够提供相应的帮助。此外,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劳动局监察大队进行投诉,那里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处理此类问题。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进一步指出,工资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情况,则可按相应周期支付。
遇到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的问题,劳动者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此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协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那些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进一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详细列举了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在逾期不支付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