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某的行为被判定为构成失火罪。他清楚地知道林场内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明火进入,却依然无视规定,最终导致了超过二十亩的山林被焚毁,造成了三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此外,叶某也被认定为虐待罪的实施者。他的主观故意是通过棍棒和皮带对妻子进行虐待,这种行为重复发生,使得其妻子走投无路,最终选择自杀。根据刑法,这被视为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针对叶某的累犯问题,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他1996年因犯罪服刑期满,1999年再次犯罪。按照累犯的标准,应当被认定为累犯。然而,由于他前一次的犯罪是在新刑法实施之前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累犯的判定应适用旧刑法标准,即累犯的年限为两年。因此,叶某不构成累犯。
叶某在审讯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山林被烧毁的事实,这被认定为特别自首。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以上几点,对叶某的最终判决为失火罪和虐待罪的数罪并罚。鉴于叶某在失火罪中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