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遍而言,孙子和孙女并不享有直接继承权,属第二顺位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遗产继承分两轮进行:
首先是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及父母,其次是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法继承。
因此,若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孙子和孙女通常不会直接参与遗产分配。
但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和孙女可获得继承权,如: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早逝,其直系晚辈血亲(即孙子和孙女)可代位继承;
或者当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或失去继承权,此时遗产可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孙子和孙女作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亦有可能获得部分继承权。
需注意的是,若遗嘱已明确指定继承人,则应按遗嘱执行,任何与之冲突的法定继承规定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