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取证方法不能用来支持法庭裁决:
侵犯他人权益或违法获取的证据。
然而,倘若这些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并无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处,且符合法律要求,那么这类材料依旧可作为证据。
同样地,该项规定指出: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某项证据后,若对方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足够反驳的证据,法庭将对该项证据确认真实性。
这个条件包括(三)由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无疑问的视听资料,或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所以,录音要想成为合法的证据,需要满足两个特定要点:
首先,录音的获取需遵循法律规定;
其次,录音内容需清晰明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未经剪辑或伪造,未被篡改,无疑问,并有其他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