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是由专门的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遵循法定程序验证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公证具备三大基本法律效力,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1、证据效力指公证书是权威可靠的证据,具备证明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能力,可直接作为判定事实的依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补充,债务未履行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历诉讼程序。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需经公证证明方能成立并生效,若未履行公证程序,该法律行为将无法成立且不具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