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一概念,其主要功能便是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前,作为担保方的您将持续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
而担保协议则是担保方与债权人之间所达成的书面约定,只要双方签署或加盖印章,便可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被担保人并非担保协议的直接参与者,因此无需与其进行确认。
然而,若出现了某些可撤销的特殊情况,您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担保的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第三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了某项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当一方或第三方采用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了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
再者,当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力等特殊状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初便显得极其不公平时,也可申请撤销该行为;
此外,当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了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同样可申请撤销该行为;
最后,当基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某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