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程序一般耗时45日,视案件繁简而定。
具体步骤包括: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需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2.仲裁机构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认为合格则应予以受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如认定不合格,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3.仲裁应公开进行,除非双方同意另行约定。
4.仲裁庭在做出裁决之前,可先进行调解。
若双方自愿调解,仲裁庭应予调解。
若调解失败,应立即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