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秩序。
2.客观事实:
本罪的客观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或销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书或印章。
盗窃即是秘密获取,是指行为人采用不易被他人发现的手段,将公文、证书或印章取走;
抢劫则是在所有人、保管者或使用者面前,突然夺取公文、证书或印章;
销毁则是通过各种方式,如撕裂、燃烧、浸泡、涂抹等,使之无法使用。
3.主体条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公民,年龄需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心态:
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须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书或印章而有意为之。
过失不构成本罪。
5.犯罪动机:
本罪的犯罪动机不限,可能是为了诈骗、谋利、个人使用等。
无论动机为何,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