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逃逸即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擅离现场,致使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立,以回避责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从以下几点展开分析:
首先,须考量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引发了交通事故,此评价不仅要参考其陈述,更需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和行为人所掌握的知识、经验等客观角度判断其是否知情。
如行为人对已造成交通事故毫不知情便驾车离去,则因其缺乏主观认知,不应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规避法律追责的主观意图,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
最后,需观察行为人是否实际采取了逃离现场的行动。
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前这段期间的逃跑行为方可构成逃逸。
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逃离事故现场,随后因良心发现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逃离不久即被拦截、逮捕,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
交通肇事逃逸的范围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场所,如救治伤员的医院、负责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
虽然逃离事故现场可能导致责任认定困难,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同样阻碍事故处理,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交通肇事逃逸不等同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逃逸仅作为量刑加重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