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因监督不力导致建设单位遭受损失的行为,条例规定了明确的经济处罚措施。具体而言,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将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监理酬金1至2倍的罚款。如果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而承揽工程,除了取缔其经营活动外,还将面临与前款相同金额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如果监理单位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并承揽工程,则除了被吊销资质证书外,还将受到与第一款相同的罚款,若有违法所得,同样会被没收。
对于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条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此类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监理酬金1至2倍的罚款。此外,监理单位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资质证书。如果监理单位擅自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则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监理酬金25%至50%的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可能会面临停业整顿、资质等级降低,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条例还针对一些特定行为设定了更加严格的经济处罚。例如,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以降低工程质量,或在监理过程中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则将面临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在严重情况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可能会被降低或直接被吊销,若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此外,监理单位在承担监理业务时,如果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则将面临5万至10万元的罚款,资质等级可能会被降低或吊销,若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