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处理诉讼时效的问题上,王某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既可以追究厂家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商场的违约责任。这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律对于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追究方式。
在民事行为中,甲与商店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合同的成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没有成立,只是效力状态待定。例如,未成年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虽然其行为本身无效,但合同的效力状态仍然处于待定状态,通过后续的追认可以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因此,尽管甲和商店之间的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民事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有效性。合同行为的有效性更多取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经过了有效的追认。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行为的严谨性和复杂性,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状态的多重考量。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和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各自具有其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