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罪犯服刑执行刑罚时,依法仍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途径来追讨债务。如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则指出,债务应予以清偿。若暂时无力偿还,债权人需同意或由法院裁决,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对于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情况,法院有权作出强制性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则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同样适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规定。
以上法律条文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便在债务人因服刑而暂时无法偿还债务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