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首先,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包括招标无效和招标赔偿。招标无效的情况包括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等,情节严重将导致招标无效。
其次,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包括招标人不予受理、按照废标处理以及招标人有权拒绝等。投标文件如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等问题,将被招标人不予受理或按废标处理。同时,投标文件中如出现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等情况,招标人有权拒绝。
此外,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中标无效和责令改正。中标无效的情况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责令改正的情况包括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能进行的违法行为及其应负的责任也受到严格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此规定,将面临警告、没收财物、罚款、取消资格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综上所述,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复杂多样,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